圖 IC儘管打擊網絡販嬰態度堅決,警方在辦案時還是尷尬,民間收養肯定不合法,但沈女士們的行為要不要處以刑罰卻難以決斷。
  201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》指出,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,而是迫於生活困難,或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,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,包括收取少量“營養費”、“感謝費”的,屬民間送養行為,不能以拐賣婦女、兒童罪論處。
  另外,嬰兒找到後,孩子該給誰?按規定,孩子無法找尋父母的,1歲以下兒童交由民政部門送往福利院,1歲以上兒童在採集其DNA信息後暫時寄養在養父母處。由於這些孩子大多能找到生父母,不符合送往福利院的條件,但如果還給生父母,或許又給他們提供了一次謀利機會。對收養人而言,他們是真心要收養孩子,一段時間後收養者和孩子之間已有了感情,強行拆散無疑是二次傷害。此外,解救後,嬰兒按照假出生證明申辦的戶口需要銷掉,但銷掉之後,嬰兒無處落戶,重新辦理戶口也有著一定的難度。
  那麼多人“鋌而走險”,折射出我國民間收養困局。上海通過正規途徑成功收養的案例較少,但在上海市兒童福利院排隊登記收養的大有人在。福利院的孩子多患有疾病,許多收養人不願意收養。《收養法》規定,民間送養方和收養方即使達成協議,也必須具備送養和收養條件,辦理相關手續,才能成立收養關係。本報記者 潘高峰 李一能  (原標題:民間收養困局待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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